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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08/05/26 04:33 朱武智台北報導

虐待流浪貓狗致死的案例似乎越來越多、情況也越慘。
但動物保護團體統計發現,《動物保護法》頒布實施近十年,即便今年一月十六日修正納入刑期與鉅款作為處罰,但事實上,至今只有一件因對動物施虐致殘或致死而被判定的案例。談保護動物,台灣還處在開發中的國家階段。

照顧生命協會發言人張立仁說,動保法從八十七年十一月頒佈施行至今,唯一一件對動物施虐重殘或致死的案例是一名飼主的小狗被鄰居狗兒咬傷,飼主用棍棒打傷「禍首」,被對方檢舉而遭罰款。

他表示,雖然動保法在今年一月做了從重量罰的修正,但對照流浪動物遭虐致死的案例,簡直就是諷刺。他說,警政單位應把虐待動物當「一回事」來辦,別再置之不理、或以「自己去找證據」回答。只要能出現第一件施虐者繩之以法的判決,對殘忍的施虐者就會有警惕作用。

今年五月中旬,台北市政府一項數據顯示,民國九十三至九十六年全,全台共二○九七件虐待動物案,北市以五一三件高居全國之冠,但僅六件遭行政處分。

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指出,《動物保護法》今年一月十六日修法納入《刑法》的刑期;民眾若蓄意虐待動物致死、重殘,五年以內再犯者,最高可處一百萬元罰款,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上,他說,這項法條遏阻的形式意義,大過制裁與處罰,甚至連「遏阻」都談不上。因為從民眾、執法者到整個社會,絕大多數人「除了人以外的動物,就不關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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